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1、制定主体不同①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②市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本省范围内,除省政府外,仅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2、两者效力不同①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活动②规章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3、两者内容不同①规章内容既包括为加强地方事务管理的创设性规范,也包括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较全面、系统②规范性文件则较专一、狭窄,有较强的针对性,更多地表现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补充,以实现其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或使其更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4、两者权限不同①规章具有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条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②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上述权限。5、两者制定程序不同①市政府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②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直接签署。6、两者结构不同①规章一般有较为完整的章、节、条、款、项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②规范性文件相对较为简略,体现较强的执行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