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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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创新意识和动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自主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第二章 引导与激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进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构筑现代化产业体系。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强信息资源整合,统筹安排各类支持资金,推动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基金、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推广应用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和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的研发投入费用应当不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
对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省级财政可以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兼并或者收购等多种途径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申请技术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有研发机构。
省外企业在本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和工业设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支持。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组织。
对创新平台、研发组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工业设计产业,提高工业设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设立工业设计发展基金。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培育产业链关键环节知识产权协同运用能力,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参与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活动的,其获奖情况可以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级、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创新意识和动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自主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第二章 引导与激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进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构筑现代化产业体系。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强信息资源整合,统筹安排各类支持资金,推动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基金、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推广应用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和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的研发投入费用应当不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
对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省级财政可以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兼并或者收购等多种途径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申请技术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有研发机构。
省外企业在本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和工业设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支持。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组织。
对创新平台、研发组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工业设计产业,提高工业设计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设立工业设计发展基金。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培育产业链关键环节知识产权协同运用能力,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加强对创新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参与河北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活动的,其获奖情况可以作为主要研发人员考核、晋级、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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