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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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五条 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九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
(二)施工安全;
(三)建设工期;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会审;
(四)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第十一条 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以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监理企业。第十二条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
监理资信标应当载明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第十三条 监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五章 监理实施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成立由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五条 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九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
(二)施工安全;
(三)建设工期;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会审;
(四)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第十一条 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以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监理企业。第十二条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
监理资信标应当载明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第十三条 监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五章 监理实施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成立由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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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小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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