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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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将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⒉将第八条修改为:“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宿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⒊将第十条修改为:“厦门市公安局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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