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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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0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进行编纂及实施。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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