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区别

北京王泽予律师
行业观察员

2022-01-25 · 律师
北京王泽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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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归属不同:司法局属于政府部门,是政府下的一个局级机构,而检察院原则上是和政府并列的,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 。

2、类型不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局各级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

3、所属机关不同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受政府领导,这一点和公安局一样。一般就是劳教少管,监狱,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等等。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理论上是与政府平级的,县政府和县检察院是平级的,检察院只受上级检察机关指挥,县政府是无权指挥检察院的。除普通刑事案件外检察院还负责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之类的案件。

4、所有权限不同

司法局具有行政管理权,检察院具有监督权和起诉权。

5、司法局级别低于检察院

只是行政工作,比如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司法考试等。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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