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考政策
法律分析:1、四项全国加分政策(其中,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
2、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朝鲜族考生,伊通满族自治县的满族考生,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的蒙古族考生),加5分。
3、公安烈士子女,加20分。
4、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 37号)要求,“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5、2019年9月30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应届少数民族考生,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加5分,并只面向吉林省所属高校投档使用。2023年起取消该加分项目。其他申报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可以享受少数民旅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不加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