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和诈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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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08-17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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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另一类是诈骗型传销,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后者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形的销售模式,以非法牟利为动机、诈骗钱财为目的。
2、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区分的关键点在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和领导者才构成本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并且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
3、依据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参加者,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_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_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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