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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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3.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7.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9.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1.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3.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7.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9.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四条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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