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大法宝
2022-06-03 · 百度认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官方账号
北大法宝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经常组织所属人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他们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中、小学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品德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第四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控告。第五条 交通警察应自觉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接受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教育、管理。对擅自放弃职权、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第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道路第七条 公安机关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建设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安全、畅通。第八条 未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人均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或者设施。损坏道路的,应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九条 养路备料不得在道路的弯道、桥头二十米内或者道路的两侧对称堆放,不得占用车行道。违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第十条 铁路道口的路幅不得小于道路车行道的宽度。第十一条 架设跨越道路的设施,不得影响车辆通行,架设方案应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并限期拆除违章架设的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拆除,其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第十二条 道路两旁的住房或者单位在人行道上架设遮阳棚(篷),不得损坏道路和影响行人安全通行,遮阳棚(篷)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二点五米,棚(篷)沿不得伸入车行道。违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三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交通安全设施、电线杆、行道树和人行道上挂晒衣物;
  (二)向道路上排气、排水和排放污物;
  (三)围车叫卖、占道作业;
  (四)停车交谈;
  (五)嬉戏、坐卧(除广场外);
  (六)在道路两旁五十米内建砖瓦窑、木炭窑或者石灰窑;
  (七)距交通信号灯三十米内设置遮挡信号灯的物体或者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式样相似的灯具;
  (八)其他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违反第(一)、(三)、(四)、(五)、(八)项规定的,处直接责任人五元罚款;违反第(二)、(六)、(七)项规定的,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违章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拆除,其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在道路上埋设电线杆、种植行道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临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应及时组织排除,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从事以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一)在道路两旁一百米内从事爆破作业和进行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
  (二)设置停车场(库)和存车处的;
  (三)摆摊设点的;
  (四)设置接送客车停靠点的;
  (五)开展义务活动、宣传演出活动,以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第(二)、(三)、(四)、(五)项活动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第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在道路两旁摆摊设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持道路清洁卫生,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违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元罚款。第十七条 在城区道路上装卸货物,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货物装卸完毕应及时清理路面的遗留物,违者处机动车驾驶员二十元罚款或者吊扣七至十五天驾驶证。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