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是哪些
法律分析:宣誓主体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国家有关公职人员就职时按照一定的仪式宣誓效忠宪法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宣誓者对宪法的崇敬心以及依据宪法严格认真履职的责任感,是推动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