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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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是其成员主体是农民,至少要占到成员总数的80%。法律明确规定,成员总数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其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第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专业合作社必须为全体成员谋利,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第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分体现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主权,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和国外通行的做法。第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成员各享有1票的基本表决权。从法律上防止了少数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操纵,同时对此部分成员设立了有一定限制的附加表决权。第五是盈余主要按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其目的是鼓励成员多通过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产品,以形成规模优势,获取更高的利益。
产力和生产关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古往今来,概莫能外。适应不同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发展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集约化的工商业垄断,组织起来成为农户的必然选择,合作社是各国农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约有200年的历史,尽管各国起步有早有晚,组织化程度有高有低,但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则大同小异,形成了以“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为主要内容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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