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哲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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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是一种普遍的抽象表达,并不是特殊的具体表达,属于形而上学的范畴,在语言上使用“爱”,并不等于形而下的具体的特殊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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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语言的最高普遍抽象表达是道。
爱是道下面一级的抽象,生出的逻辑是“道之爱”与“爱之道”一组关系。
有人把爱抽象成某种实体化表达,只承认“爱之道”,不承认“道之爱”,这是犯了语言逻辑上颠倒混淆的错误。
#人类使用语言,意在通过形而上学对存在进行整体上的把握,人无法在具体的特殊性上把握存在整体,即人类无法不通过语言而只通过一个个自然物事实就能把握整体,这就是符号指代的威力。没有语言,人在自然事实中只能陷入无知的境地,在自然中做被动的适应,且被牢牢地拴在具体的特殊性上,即只能感而不能获得知,失去了观察、归纳、预测、演绎、推理、假设、实践的远见,这是极大的束缚,即只成为了一个适应物质性的人,而大脑潜藏的思想性上是没有被开发出来的,没有充分发挥人所潜藏的智力优势,这就是知识文化教育对激发人、发展人、培养人的必要性,这就是为什么现代社会,上学对每个家庭都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这关乎人潜力的发展#
“爱之道”,爱中有道,由爱生道,又生出“大爱之道,广博;中爱之道,辩证;小爱之道,狭窄”;
“道之爱”,道中有爱,由道生爱,又生出“大道之爱,非爱;中道之爱,无爱;小道之爱,不爱”。
“爱之道”,爱为生命之道,生命无爱,则生命相杀,生命有爱,则生命增加。无生命者无爱,无生命的增减,顺道则增,逆道则减。
“道之爱”,生之为爱,万物生则有万物爱,万物亡而别生万物,别生万物而有别生万物爱。
道为普遍性的抽象,万物特殊的具体的生灭与特殊的具体的规律、趋势有关联,但在形而上的普遍抽象的道上则无法表述,爱或非爱,因此可以说有“爱之道”,而没有“道之爱”,即“爱”是“道”的子集。
爱是可以符合规律的,但是规律是不讲爱或非爱的,爱顺应规律,就生出规律所生的,爱就变得博大;爱不顺应规律,则不生出在该规律管制下所生的,爱就变得狭窄,这就是爱与道的辩证关系。
爱归根结底是生命物质冲动形成的特殊的具体的情感能力,懂得爱、会爱是一个人情感能力发展成熟的标志,因此,爱是潜藏着的,是需要学习并发展出来的,在错综复杂的条件下,人会爱的能力可以很弱,也可以很强。
爱是幸福感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一颗心沟通另一颗心获得道德超越体验的重要途径。
爱在具体领域接触,生出爱物,爱人,爱智慧,也就是物引起的爱,人引起的爱,智慧引起的爱。
2
爱的抽象程度甚至在真、善、美的抽象程度之上,类似的抽象概念还有“良知”、“规律”,由此在逻辑上自然生出“爱之真、爱之善、爱之美”与“真之爱、善之爱、美之爱”一组关系。
语言在逻辑上普遍的最高抽象是“道”,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中,“道与非道”都在“道”这个集合里,这是中文语言逻辑的最大集合,既指代存在的实体,又同时指代形而上学,即道的体用不二分,分则有唯物和唯心的割裂,不分则要辩证看待。
因为非道是不在语言的范围内的,所以语言只能生发出“道”的次级范畴。
接着,由“道”生发出了的,“爱”、“良知”、“规律”的等次级范畴,都是对“道”的进一步论述。
“真,善,美”属于对实体的价值判断领域,即服从、服务、依赖于对实体的判断。如果没有实体,那么“真、善、美”也不发挥判断的作用。
“真,善,美”作为价值判断无实体性,不独立存在,只是普遍抽象出来的判断维度,是辅助工具和引导实体动作的手段,类似于方程式,或者捕鱼用的鱼竿,或者抵达目的地的交通工具,是可以选择使用的判断工具之一,但仍在形而上学的普遍抽象中,仍是范畴的、维度的、方向的、指导的,不是具体的特殊的实践的。
因此,陷入到对爱的判断领域,就十分复杂了,由此可以衍生出“爱之真”、“爱之善”、“爱之美”、“爱之公”等正面的价值判断,同时衍生“爱之假”、“爱之恶”、“爱之丑”、“爱之私”等负面的价值判断。如果再进入到具体的特殊的变化的实践的形而下的现实领域,那么爱就变得极其复杂了,甚至可以说“有多少种生命状态就有多少种爱,如恒河沙数”。
3
价值判断领域本就是如此复杂,但从词性上来说
“爱”、“福”会给人以亲切美好的幻想,或者在人类语言中,提到“爱”、“福”会向正向的价值靠近。如认同“福之真善美公”,很难认同"‘福之假恶丑私’,这就是不混淆颠倒普遍性抽象的概念,以避免带来价值观上的错乱、混淆、颠倒。
有人擅长在具体的特殊的实践的事情上,混淆偷换普遍抽象的善恶、是非、真假、美丑、公私的概念,从而误导没有价值批判能力的人,误导他人的价值判断,这是常见的,也必须要给此类人必要的打击和惩罚。但是他们无法改变的是在普遍抽象的形而上学中,善恶、是非、真假、美丑、公私是无法混淆的,混淆下去只会带来越来越大的鸿沟和矛盾,最终导致崩溃,无法自圆其说,因为这样的混淆推导是肢解的、片面的、孤立的、不严密的,不是联系的、发展的、运动的、辩证的、全面的,必然要重新回归到本初的样子上去,才能光明正大。
4
“爱之真、爱之善、爱之美”,爱得真,爱得善,爱得美;非真不爱,非善不爱,非美不爱;“真之爱、善之爱、美之爱”,真才能爱,善才能爱,美才能爱,爱真的,爱善的,爱美的。这就爱的正面价值。
正面价值是积极的正向的有益的有利于发展的可增加的,负面价值的消极的负向的损害的不利于发展的可减少的,因此要提倡正向价值,反对负面价值,在价值观上,不能混淆、杂糅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在具体实践上要辩证看待正面因素、负面因素,扩大正面因素的影响,积极促进负面因素向正面因素的转化,从而促使事物向光明的宽阔的正面的有益的正面方向发展,这就是在实践中提倡正向价值观、反对负面价值观的作用,其目的就是要坚定人民的信心,给予人民发展的希望,不断向伟大事业的建设之路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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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语言的最高普遍抽象表达是道。
爱是道下面一级的抽象,生出的逻辑是“道之爱”与“爱之道”一组关系。
有人把爱抽象成某种实体化表达,只承认“爱之道”,不承认“道之爱”,这是犯了语言逻辑上颠倒混淆的错误。
#人类使用语言,意在通过形而上学对存在进行整体上的把握,人无法在具体的特殊性上把握存在整体,即人类无法不通过语言而只通过一个个自然物事实就能把握整体,这就是符号指代的威力。没有语言,人在自然事实中只能陷入无知的境地,在自然中做被动的适应,且被牢牢地拴在具体的特殊性上,即只能感而不能获得知,失去了观察、归纳、预测、演绎、推理、假设、实践的远见,这是极大的束缚,即只成为了一个适应物质性的人,而大脑潜藏的思想性上是没有被开发出来的,没有充分发挥人所潜藏的智力优势,这就是知识文化教育对激发人、发展人、培养人的必要性,这就是为什么现代社会,上学对每个家庭都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这关乎人潜力的发展#
“爱之道”,爱中有道,由爱生道,又生出“大爱之道,广博;中爱之道,辩证;小爱之道,狭窄”;
“道之爱”,道中有爱,由道生爱,又生出“大道之爱,非爱;中道之爱,无爱;小道之爱,不爱”。
“爱之道”,爱为生命之道,生命无爱,则生命相杀,生命有爱,则生命增加。无生命者无爱,无生命的增减,顺道则增,逆道则减。
“道之爱”,生之为爱,万物生则有万物爱,万物亡而别生万物,别生万物而有别生万物爱。
道为普遍性的抽象,万物特殊的具体的生灭与特殊的具体的规律、趋势有关联,但在形而上的普遍抽象的道上则无法表述,爱或非爱,因此可以说有“爱之道”,而没有“道之爱”,即“爱”是“道”的子集。
爱是可以符合规律的,但是规律是不讲爱或非爱的,爱顺应规律,就生出规律所生的,爱就变得博大;爱不顺应规律,则不生出在该规律管制下所生的,爱就变得狭窄,这就是爱与道的辩证关系。
爱归根结底是生命物质冲动形成的特殊的具体的情感能力,懂得爱、会爱是一个人情感能力发展成熟的标志,因此,爱是潜藏着的,是需要学习并发展出来的,在错综复杂的条件下,人会爱的能力可以很弱,也可以很强。
爱是幸福感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一颗心沟通另一颗心获得道德超越体验的重要途径。
爱在具体领域接触,生出爱物,爱人,爱智慧,也就是物引起的爱,人引起的爱,智慧引起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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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抽象程度甚至在真、善、美的抽象程度之上,类似的抽象概念还有“良知”、“规律”,由此在逻辑上自然生出“爱之真、爱之善、爱之美”与“真之爱、善之爱、美之爱”一组关系。
语言在逻辑上普遍的最高抽象是“道”,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中,“道与非道”都在“道”这个集合里,这是中文语言逻辑的最大集合,既指代存在的实体,又同时指代形而上学,即道的体用不二分,分则有唯物和唯心的割裂,不分则要辩证看待。
因为非道是不在语言的范围内的,所以语言只能生发出“道”的次级范畴。
接着,由“道”生发出了的,“爱”、“良知”、“规律”的等次级范畴,都是对“道”的进一步论述。
“真,善,美”属于对实体的价值判断领域,即服从、服务、依赖于对实体的判断。如果没有实体,那么“真、善、美”也不发挥判断的作用。
“真,善,美”作为价值判断无实体性,不独立存在,只是普遍抽象出来的判断维度,是辅助工具和引导实体动作的手段,类似于方程式,或者捕鱼用的鱼竿,或者抵达目的地的交通工具,是可以选择使用的判断工具之一,但仍在形而上学的普遍抽象中,仍是范畴的、维度的、方向的、指导的,不是具体的特殊的实践的。
因此,陷入到对爱的判断领域,就十分复杂了,由此可以衍生出“爱之真”、“爱之善”、“爱之美”、“爱之公”等正面的价值判断,同时衍生“爱之假”、“爱之恶”、“爱之丑”、“爱之私”等负面的价值判断。如果再进入到具体的特殊的变化的实践的形而下的现实领域,那么爱就变得极其复杂了,甚至可以说“有多少种生命状态就有多少种爱,如恒河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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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领域本就是如此复杂,但从词性上来说
“爱”、“福”会给人以亲切美好的幻想,或者在人类语言中,提到“爱”、“福”会向正向的价值靠近。如认同“福之真善美公”,很难认同"‘福之假恶丑私’,这就是不混淆颠倒普遍性抽象的概念,以避免带来价值观上的错乱、混淆、颠倒。
有人擅长在具体的特殊的实践的事情上,混淆偷换普遍抽象的善恶、是非、真假、美丑、公私的概念,从而误导没有价值批判能力的人,误导他人的价值判断,这是常见的,也必须要给此类人必要的打击和惩罚。但是他们无法改变的是在普遍抽象的形而上学中,善恶、是非、真假、美丑、公私是无法混淆的,混淆下去只会带来越来越大的鸿沟和矛盾,最终导致崩溃,无法自圆其说,因为这样的混淆推导是肢解的、片面的、孤立的、不严密的,不是联系的、发展的、运动的、辩证的、全面的,必然要重新回归到本初的样子上去,才能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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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真、爱之善、爱之美”,爱得真,爱得善,爱得美;非真不爱,非善不爱,非美不爱;“真之爱、善之爱、美之爱”,真才能爱,善才能爱,美才能爱,爱真的,爱善的,爱美的。这就爱的正面价值。
正面价值是积极的正向的有益的有利于发展的可增加的,负面价值的消极的负向的损害的不利于发展的可减少的,因此要提倡正向价值,反对负面价值,在价值观上,不能混淆、杂糅正面价值和负面价值,在具体实践上要辩证看待正面因素、负面因素,扩大正面因素的影响,积极促进负面因素向正面因素的转化,从而促使事物向光明的宽阔的正面的有益的正面方向发展,这就是在实践中提倡正向价值观、反对负面价值观的作用,其目的就是要坚定人民的信心,给予人民发展的希望,不断向伟大事业的建设之路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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