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业征收农民可耕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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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下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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