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相关部委也颁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性文件,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国务院批准;1988,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生部,1999年)等。
扩展资料: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