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什么用地性质
农村土地的用地性质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民只是拥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1985年,世界农业用地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不包括南极洲)的64.7%;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变小。农业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标准为:要求达到环境、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的统一,以保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拓展资料:
土地所有权是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下,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和处理其所有的土地并有权获得收益;其二,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三,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即权利受法律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据有关资料,在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占6%,属于集体所有的占94%;在现有森林面积中,70%以上属于国家所有,20%多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