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哪一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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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 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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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应该必备的条款有:
1、需要详细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2、员工本人与其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或者常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号码;
3、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
4、员工任职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地点;
5、公司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6、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福利;
8、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信息;
9、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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