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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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作用:
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
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在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让党员干部真正把组织的纪法监督时刻铭记在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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