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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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第一,制订条例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可以有效地配合、协助劳动行政执法,使劳动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的形势下,更需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通过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出现的劳动纠纷,维持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通过立法规范和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有效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确立了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权利和内容,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出系统性规定,影响了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效。省总工会于
1996年制定了《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各级工会按照暂行规则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予以总结提升,使之制度化法治化很有必要。
第三,制定条例有助于推动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困难和问题的解决。我省一些地方在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存在主体职责不明、措施不硬、效果欠佳等问题,一些地方没有按照规定配置劳动保障监察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行政执法的效果。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格局、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确保有法可依。此外,全国已有广东、江苏、浙江、云南
4个省以及杭州、无锡等
9个市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西、安徽、黑龙江等省也在抓紧制定,这些省市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为我省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省总工会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申请,经主任会议研究,条例被列为今年立法审议项目。该条例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项目,由内司工委负责起草。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增添、张广敏对条例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参加论证,并提出明确要求。
为加快立法进程,内司工委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2015年内司工委和省总工会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去年以来,内司工委和省总工会一起赴江苏、浙江、广东调研,学习外省立法经验,同时在省内开展调研、论证等相关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企业等方式,内司工委广泛听取部分市县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以及专家学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今年
5月上旬,内司工委召开省直有关单位论证协调会,听取省编办、卫计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法制办、总工会、工商联、企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把握的原则
一是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改革的精神。认真把握工会组织的性质、体制、职能特点,注重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消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的倾向,在制度设计上淡化行政色彩,强化基层工会的职责作用。
二是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当前维权与维稳处于一个关键时期,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切实维护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利益。维稳离不开维权,需要深化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因此,条例草案在制度设计上注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三是注意与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立法宗旨、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手段和违法处置等方面,都注意与上位法、相关法律和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冲突。
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和维护各方面利益。厘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关系,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运用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等工作格局来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着眼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也规定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5章3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义、监督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的职责;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明确工会劳动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第三章监督实施,规定监督事项、监督方法、发出“一函两书”(守法提示函、监督意见书和监督建议书)的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五章附则,对相关概念作出界定。
对条例草案还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名称1995
年全国总工会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出界定和解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此后,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将条例名称定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我省总工会也于
1996年出台《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名称使用较为普遍,内涵约定俗成,因此条例草案名称定为《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群众性监督,是对劳动行政执法的补充与协助,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领域的行政执法主体仍然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实施劳动法律监督需要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二)关于责任主体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等主体的职责,设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作为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条例草案第四条对工会职责作了概括性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工会劳动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责,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金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体制。
(三)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工会组织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纳入政府网络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第七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等等。
(四)关于“一函两书”制度
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践看,为提升监督实效,必需规定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方法,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守法提示函、监督意见书和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监督建议书(统称为“一函两书”)。之所以规定工会组织在发出监督意见书和监督建议书之前,先要口头提示、沟通协商或发出提示函,是为了加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协调,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样规定使得“一函两书”的制度设计,在监督程序上更为流畅、直观、合理,这是我省条例的一大亮点。
(五)关于法律责任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仅进行罚款,有时达不到处罚的效果,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将企业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或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这个规定有利于督促企业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这是我省条例的又一亮点。
第一,制订条例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可以有效地配合、协助劳动行政执法,使劳动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的形势下,更需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通过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出现的劳动纠纷,维持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二,通过立法规范和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有效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确立了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权利和内容,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出系统性规定,影响了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效。省总工会于
1996年制定了《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规则》,各级工会按照暂行规则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予以总结提升,使之制度化法治化很有必要。
第三,制定条例有助于推动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困难和问题的解决。我省一些地方在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存在主体职责不明、措施不硬、效果欠佳等问题,一些地方没有按照规定配置劳动保障监察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行政执法的效果。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格局、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确保有法可依。此外,全国已有广东、江苏、浙江、云南
4个省以及杭州、无锡等
9个市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西、安徽、黑龙江等省也在抓紧制定,这些省市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为我省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省总工会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申请,经主任会议研究,条例被列为今年立法审议项目。该条例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项目,由内司工委负责起草。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增添、张广敏对条例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参加论证,并提出明确要求。
为加快立法进程,内司工委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2015年内司工委和省总工会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去年以来,内司工委和省总工会一起赴江苏、浙江、广东调研,学习外省立法经验,同时在省内开展调研、论证等相关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企业等方式,内司工委广泛听取部分市县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以及专家学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今年
5月上旬,内司工委召开省直有关单位论证协调会,听取省编办、卫计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法制办、总工会、工商联、企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把握的原则
一是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改革的精神。认真把握工会组织的性质、体制、职能特点,注重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消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的倾向,在制度设计上淡化行政色彩,强化基层工会的职责作用。
二是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当前维权与维稳处于一个关键时期,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切实维护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利益。维稳离不开维权,需要深化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因此,条例草案在制度设计上注意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三是注意与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立法宗旨、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手段和违法处置等方面,都注意与上位法、相关法律和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冲突。
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和维护各方面利益。厘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关系,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运用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等工作格局来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着眼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也规定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5章3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义、监督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的职责;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明确工会劳动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第三章监督实施,规定监督事项、监督方法、发出“一函两书”(守法提示函、监督意见书和监督建议书)的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五章附则,对相关概念作出界定。
对条例草案还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名称1995
年全国总工会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出界定和解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此后,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将条例名称定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我省总工会也于
1996年出台《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名称使用较为普遍,内涵约定俗成,因此条例草案名称定为《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群众性监督,是对劳动行政执法的补充与协助,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领域的行政执法主体仍然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实施劳动法律监督需要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二)关于责任主体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等主体的职责,设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作为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条例草案第四条对工会职责作了概括性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工会劳动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责,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金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体制。
(三)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工会组织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纳入政府网络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第七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八条规定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定期听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等等。
(四)关于“一函两书”制度
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践看,为提升监督实效,必需规定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方法,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守法提示函、监督意见书和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监督建议书(统称为“一函两书”)。之所以规定工会组织在发出监督意见书和监督建议书之前,先要口头提示、沟通协商或发出提示函,是为了加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协调,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样规定使得“一函两书”的制度设计,在监督程序上更为流畅、直观、合理,这是我省条例的一大亮点。
(五)关于法律责任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仅进行罚款,有时达不到处罚的效果,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将企业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或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这个规定有利于督促企业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这是我省条例的又一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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