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作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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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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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将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尘袭公司和机动车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银姿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包含合同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保险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不限于刑事被告人,还包括其他有赔偿义务的人。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锋兄绝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

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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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通常不会作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中,被告人是指被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的当事人。

而保险公司在此案件中,通常是作为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出现,弊宴为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购买了交强险或者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纤卜握险合同规定向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赔偿损失。

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参与调查、定损、赔偿等程序,但一般不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出现在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毁庆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被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出现在诉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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