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国际法著述中聚焦较多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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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国际法著述中聚焦较多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是不平等条约和领事裁判权。
基于不同的标准,学界对国际法史可以进行不同的分期。正如韦伯(Max Weber)所言:“理想类型是多元的、开放的,人们完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建立不同的理想类型。”其一,以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为界标进行划分。
例如,德国国际法学者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将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分为以下六个阶段:第一,古代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第二,1648年至1815年维也纳会议神圣同盟;第三,1815年至1856年巴黎会议;第四,1856年至1878年克里米亚战争;第五,1878年至1900年海牙和会;第六,1900年至今。
又如,美国国际法学者芬威克(Charles G. Fenwick)把国际法的历史分为如下七个阶段:第一,从古代东方诸国到罗马灭亡;第二,从神圣罗马帝国到三十年战争;第三,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到维也纳会议;第四,从维也纳会议到海牙和会;第五,从海牙和会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第六,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到一战结束;第七,从巴黎和会、国际联盟成立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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