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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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扩展资料:

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政府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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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千视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
2024-11-04 广告
这种事情真的很难搞,如果你有行车记录仪的话,可能会好点。这种情况 应该算不上交通事故,但是没造成财产损失,孕妇也没有受伤。警察这样肯定是怕孕妇闹,你要是真的不想搭理,气愤的话,叫她去法院告去,一分钱都别支付,也不需要带去检查。。 千视通是国...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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