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动自行车上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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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电动车上牌新规定是怎样的
1、新购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需一个月内办理牌证。
2、办理电动自行车牌:凭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军人凭军官证;大学生凭本人院校学生证;外地人员凭本市有效暂住证)。
3、办理自行车牌证:凭自行车、自行车发票、本人身份证(军人凭驻宁部队军官证;大学生凭本人院校学生证;外地人员凭本市有效暂住证)。
4、办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补牌(证):凭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主身份证、行车证(号牌)。
5、办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过户:凭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行车证、号牌及本市双方身份证(办理电动自行车过户,必须双方到场)。
6、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厂牌、型号必须符合南京市公布上牌目录要求,方可办理。
7、办理自行车迁入:凭车主身份证、迁移证明。
8、办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更换大架:凭原车大架、行车证、号牌、新车大架、发票办理。
二、电动车的技术标准有哪些
1.安全性,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
2.车速限制,车辆的最高车速是25KM/H
3.车速限制,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
4.脚踏功能,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
5.防火阻燃性限制,使用材料需要达到相关的防火技术标准
6. 充电器的要求,充电器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防触电和防反接要满足设计标准
法律依据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并核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新购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需一个月内办理牌证。
2、办理电动自行车牌:凭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军人凭军官证;大学生凭本人院校学生证;外地人员凭本市有效暂住证)。
3、办理自行车牌证:凭自行车、自行车发票、本人身份证(军人凭驻宁部队军官证;大学生凭本人院校学生证;外地人员凭本市有效暂住证)。
4、办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补牌(证):凭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车主身份证、行车证(号牌)。
5、办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过户:凭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行车证、号牌及本市双方身份证(办理电动自行车过户,必须双方到场)。
6、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厂牌、型号必须符合南京市公布上牌目录要求,方可办理。
7、办理自行车迁入:凭车主身份证、迁移证明。
8、办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更换大架:凭原车大架、行车证、号牌、新车大架、发票办理。
二、电动车的技术标准有哪些
1.安全性,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
2.车速限制,车辆的最高车速是25KM/H
3.车速限制,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
4.脚踏功能,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
5.防火阻燃性限制,使用材料需要达到相关的防火技术标准
6. 充电器的要求,充电器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防触电和防反接要满足设计标准
法律依据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并核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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