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上的钱,以什么名义取出来,因为一般是现金交易?
用现金支票取款,用途上可以写:
1、备用金,一般为2万以下,每天都可以提取,只要账户里有钱。
2、差旅费,一般需要写出出差人数、地点等信息,金额不限。人数、地点由企业定,只要写出来就行,银行不核实。
3、工资,可以在银行进行每月工资额度的登记,金额由企业自定,每月允许金额内的提取一次大额现金。
4、采购款,对方是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般需要出示购销合同。
5、劳务费,一般需要出示劳务合同。
上述都是银行要求的,不同的银行要求不同,但大同小异。为了简便,多数企业提取5万元以下的现金,都写备用金或差旅费。
一般,在开户行一次提取5万元以上的需要预约。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可以通过开现金支票的方式取出来。但是现金取出来以后,还是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去支付。
扩展资料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
2024-05-22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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