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定义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
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原则理论
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证据
基本原则
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基础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
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
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
价值论——外部平衡,内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