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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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法律依据不同、时间先后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悉拦余权决定。
强制执行程序先于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执衡枯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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