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买卖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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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买卖房子需要的手续是当事人向国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国土局勘查,审核,公告,最后发放证书。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写需写明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位置以及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面积、房间数等情况。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写明以下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房屋的具体信息、房屋的价格以及付款时间的约定、交房期限、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双方在实际交易中的具体事宜,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条款,但是合同标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这些条款至关重要,一般都要保留。
二、农村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农村房屋买卖也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没有房产证的,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具相关宅基地转移的证明,以便未来办理房产证时使用。
5.农村房屋买卖要谨慎,对于此类交易,法院是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想要有效的话,要求是买卖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经过审批(或符合审批条件,比如没有宅基地等)。
三、农村房屋买卖程序流程如下: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写明以下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房屋的具体信息、房屋的价格以及付款时间的约定、交房期限、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双方在实际交易中的具体事宜,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条款,但是合同标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这些条款至关重要,一般都要保留。
二、农村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1.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农村房屋买卖也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没有房产证的,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具相关宅基地转移的证明,以便未来办理房产证时使用。
5.农村房屋买卖要谨慎,对于此类交易,法院是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想要有效的话,要求是买卖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经过审批(或符合审批条件,比如没有宅基地等)。
三、农村房屋买卖程序流程如下: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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