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7-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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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的每日回答
2023-01-18 · TA获得超过42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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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 【参考答案】 ABCD
 【考点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
 【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进行的借贷,在离婚以后借款如何处理的问题。具体而言,本题中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这10万元应当按照甲个人债务还是甲乙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这是本题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甲与乙结婚后向丙的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其次,这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后应当如何处理?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虽然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但是对于这10万元债务,丙有权向夫妻双方或向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在一方就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 再次,这10万元借款需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据此,因为本题中,甲向丙借款时并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所以视为不支付利息。
 综上所述,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借期届满后,丙只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但是无权要求偿还利息。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借期届满后,丙不仅可以要求甲偿还10万元,而且可以要求乙偿还10万元。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借期届满后,丙不仅可以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也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偿还10万元。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但是却不能要求偿还利息。题目中要求选出错误选项,所以ABCD都是符合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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