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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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程序包括:
(1)用人单位有“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查询结果,可以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登记,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符合特定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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