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愿接受治疗戒毒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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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自愿接受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有法定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但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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