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排污水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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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罚如下: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污水主要包括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消毒用水、平台冲洗污水、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等,这些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动物粪便、内脏等杂质,需要通过污水设备进行处理后才能排放。
养殖场污水处理可通过提高机械格栅去筛分水中大部分鸡毛和垃圾,然后自流进入一个地下集水池,然后固液分离机,将粪便等大颗粒纤维去除;之后通过添加混凝剂、助凝剂使污水在初沉池中没有进行沉淀,满足水中环境污染物质力量凝聚沉淀的效果;通过混凝沉淀后进入市场调节池的污水系统可以有效去除30%左右的污染物,这是污水设备的预处理工艺,不仅可以去除水中的污染物,还可以去除大部分固体颗粒,降低后续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压力。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1、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2、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污水主要包括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消毒用水、平台冲洗污水、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等,这些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动物粪便、内脏等杂质,需要通过污水设备进行处理后才能排放。
养殖场污水处理可通过提高机械格栅去筛分水中大部分鸡毛和垃圾,然后自流进入一个地下集水池,然后固液分离机,将粪便等大颗粒纤维去除;之后通过添加混凝剂、助凝剂使污水在初沉池中没有进行沉淀,满足水中环境污染物质力量凝聚沉淀的效果;通过混凝沉淀后进入市场调节池的污水系统可以有效去除30%左右的污染物,这是污水设备的预处理工艺,不仅可以去除水中的污染物,还可以去除大部分固体颗粒,降低后续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压力。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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