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7-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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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追梦人
2023-03-03 · TA获得超过41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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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 【参考答案】 C
 【考点提示】 我国法律关于确定公司营业所的标准
 【试题解析】 当事人的营业所是法院确定能否行使管辖权的诸连结因素之一。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我国法律关于确定公司营业所标准的把握。在一个公司有多个营业所的情况下,当其涉讼时,我国法律确定该公司营业所的标准,不是公司的注册成立地、股东所在国或其他标准,而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即看该公司的哪个营业所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民通意见》第185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因此,选项ABD错误,C正确。这一规定受到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影响,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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