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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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监督管理的政府和部门: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监督管理的实施:目前,矿产资源四级监督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开展了一整套年检、矿山督察等工作。 勘查监督的内容包括勘查投入、勘查范围、勘查施工、违法勘查等。 开采监督:开采监督内容包括开采范围、资源利用、矿山储量监督、矿山环境、依法缴费、违法开采等。
法律客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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