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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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和 刑事法律责任 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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