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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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下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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