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标注可以在逗号前吗
一般情况下,参考文献标注应该在逗号后。
参考文献在论文正文中的上角标放在句号前。
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
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格式为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
多次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仅列数字,不加“p”或“页”等前后文字、字符;页码范围中间的连线为半字线)并作上标。
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扩展资料
著录用符号
参考文献可使用下列规定的符号:“:”用于副题名、说明题名文字、出版者、制作者、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页数;“,”用于后续责任者、出版年、制作年、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国别、卷号、部分号、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原文献题名。
用于丛书号、丛刊号、后续的“在原文献中的位置”项;“(
)”用于限定语、期号、部分号、报纸的版次、制作地、制作者、制作年;“[ ]”用于文献类型标识以及著者自拟的著录 内容
;“?”除上述各项外,其余的著录项目后用“?”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