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主观: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 教育 厅等14个部门日前联手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 广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引发了热议,《意见》提到的减免税费,到底能减多少、何时减、怎么减?今日将为大学生详解自主创业的三大“利好”政策。 利好1:税费减免政策 经营3年免交登记类费 《意见》明确,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 公司 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2年免费档案挂靠服务。 若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 关税 收优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微利企业减按20% 纳税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 国税 局、省 地税 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 税收优惠 执行时间从当年的1月1日算起;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何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意见》指出,它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种蔬菜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八大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利好2:政府补贴政策 依法经营半年可领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 户籍 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社保 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7月1日后领取本省 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满6个月,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的,可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申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利好3:公共服务政策 可享受5万以下 担保贷款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 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法律客观:
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28条、30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同样适用。第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蔬菜、谷物、水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高校毕业生从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