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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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 律师 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 死刑 的、 未成年人犯罪 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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