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启蒙思想家出现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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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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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发现。中国传统文化,不像西方文化中将人看作是有自由意志的独立主体,而是把伦理作为人与人之间最主要的关系。缺失个体的人是儒家文化最大的积弊,自古以来“人”可以作类称、众称、他称,却不是自称。伦,犹类也。没有类别即没有伦,没有伦即不成为人,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等级的类别及其成为类别的道德规范,这就是《孟子》所说:“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个人只有承担类别的义务,遵循整体的规范,成为称职的社会角色,这才成为人。以群体消融个体,抹杀人性,这是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础。王阳明的“心即理”,天理虽是客观的,却因其由真诚恻怛之本心,昭明自然体现出来而具有了主观性;良知虽是主观的,却因天理是良知当然和必然地具有客观性。因此,通过“致良知”,使主体克服了在伦理纲常面前的被动,提高了主体的自觉意识。思想的闸门一旦打开,要把主体的自觉性完全限制在封建纲常的堤防之内就根本不可能了。晚明之际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社会风气表现出世俗化和媚俗化趋势,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驱动力,趋利避害成为普遍的价值观。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阳明弟子泰州学派的创始者王艮将真实的血肉之躯注入良知,使主体成为精神与肉体统一的活生生的个人,并以“尊身立本”,确立人们对物质生活和情感欲望的合理要求。晚明,泰州后学把穿衣吃饭等人情物欲都看作是道的体现,从“人人可为尧舜”到“尧舜即人人”,标志着人们的价值观由群体本位向个体本位的转换,最终导致了对儒家纲常伦理的超越性否定,对人的具有自然属性的自我的肯定。
二是对于人性“自私”的肯定。公私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通贯始终而在现代生活中频繁使用的范畴,在伦理道德中更是为人、行事的价值准则,崇公灭私历来就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公与私的沿用是对人而言,它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一般认为公是群体,私是个人。但在中国传统思维中,“私”的本义却不是指个人,是指以家为单位的小群体。所以,不论是公还是私,只是大群与小群、小小群的等级所有者,并非个体,都是集合概念。这私要加上“自”字,“自私”才有个人的意义,没有“自”作特指,这“私”并无个体的位置。应该说对个体生命关怀的学说在中国也不绝于缕,但始终处于被压制的地位,即使在先秦,“盈天下”的杨子、巫马子的学说,也只能星星点点地散见于诸子的篇章。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高压下,“私”更无藏身之处,南宋陈亮说:“道之在天下,至公而已矣。”同时,这“公”又是以政权来体现的,政权又以君主为代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最终使“公”归为一人所有。王朝的兴亡盛衰,往往表现在这“公”是你拥有,还是我拥有,胜则为公,败则为私,孰公孰私都是有权者的自称或他指,这种争斗贯穿中国历史。然而发展到明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公私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那种舍弃个体之私的公,即皇帝一己之私所带来的强加于天下人所谓天下之公,在原理上被否定了。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开宗明义指出:“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即天下之人皆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利益。而后世君主“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尽出于我”,“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以致做君主的人,未得位之前,“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既得君位之后,“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因此他得出结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也。”
三是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明清之际的一些思想家如何心隐、李贽以至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等人都从各自的角度阐释新的经济条件下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变革要求。他们在经济思想方面反映市民阶层的基本要求,提出了“自由私产”的主张。市民阶层主要成分是商人、手工业者、城市贫民,属于“工商”之类,在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一贯传统中,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手工业者、商人尤其是后者的职业价值一直未能为社会普遍接受。传统的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政府行为和贪欲一起时时在谋求和侵害商人的利益。官吏的勒索、矿监税使的掠夺,使商人们对保有财富方面怀有恐惧。当新的经济因素未居主导,而旧的统治秩序仍强大的情况下,启蒙学者倡导认同私有财产,并提出“工商皆本”的思想,可以看作是市民阶层兴起后对经济权利的要求在学术上的反映。
个体意识的觉醒,是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的精神表征,也是现代性的根本特征。以独立自由的“个体”为价值追求是启蒙精神的价值内核,也是现代性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石。因此,明清浙东学术文化对于传统文化的这个突破是具有反封建的伟大的启蒙意义。
二是对于人性“自私”的肯定。公私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通贯始终而在现代生活中频繁使用的范畴,在伦理道德中更是为人、行事的价值准则,崇公灭私历来就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公与私的沿用是对人而言,它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一般认为公是群体,私是个人。但在中国传统思维中,“私”的本义却不是指个人,是指以家为单位的小群体。所以,不论是公还是私,只是大群与小群、小小群的等级所有者,并非个体,都是集合概念。这私要加上“自”字,“自私”才有个人的意义,没有“自”作特指,这“私”并无个体的位置。应该说对个体生命关怀的学说在中国也不绝于缕,但始终处于被压制的地位,即使在先秦,“盈天下”的杨子、巫马子的学说,也只能星星点点地散见于诸子的篇章。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宋明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高压下,“私”更无藏身之处,南宋陈亮说:“道之在天下,至公而已矣。”同时,这“公”又是以政权来体现的,政权又以君主为代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最终使“公”归为一人所有。王朝的兴亡盛衰,往往表现在这“公”是你拥有,还是我拥有,胜则为公,败则为私,孰公孰私都是有权者的自称或他指,这种争斗贯穿中国历史。然而发展到明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公私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那种舍弃个体之私的公,即皇帝一己之私所带来的强加于天下人所谓天下之公,在原理上被否定了。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开宗明义指出:“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即天下之人皆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利益。而后世君主“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尽出于我”,“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以致做君主的人,未得位之前,“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既得君位之后,“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因此他得出结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也。”
三是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明清之际的一些思想家如何心隐、李贽以至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等人都从各自的角度阐释新的经济条件下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变革要求。他们在经济思想方面反映市民阶层的基本要求,提出了“自由私产”的主张。市民阶层主要成分是商人、手工业者、城市贫民,属于“工商”之类,在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一贯传统中,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手工业者、商人尤其是后者的职业价值一直未能为社会普遍接受。传统的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政府行为和贪欲一起时时在谋求和侵害商人的利益。官吏的勒索、矿监税使的掠夺,使商人们对保有财富方面怀有恐惧。当新的经济因素未居主导,而旧的统治秩序仍强大的情况下,启蒙学者倡导认同私有财产,并提出“工商皆本”的思想,可以看作是市民阶层兴起后对经济权利的要求在学术上的反映。
个体意识的觉醒,是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的精神表征,也是现代性的根本特征。以独立自由的“个体”为价值追求是启蒙精神的价值内核,也是现代性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石。因此,明清浙东学术文化对于传统文化的这个突破是具有反封建的伟大的启蒙意义。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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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东学术文化为代表的明清反传统的思潮,是中国传统文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儒家文化传统中“人的依附关系”观念的重大突破。一是人的“自我”意识的发现,二是对于人性“自私”的肯定,三是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以独立自由的“个体”为价值追求是启蒙精神的价值内核,也是现代性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石。因此,明清浙东学术文化对于传统文化的这个突破是具有反封建的伟大的启蒙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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