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质押股权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东质押股权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具体的情况来做出判断:
资产负债率:越高,说明通过股权质押很可能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合格。
市盈率:公司经营乐观程度的判断。
流动比率:资金周转当前是否健康,股权质押是否会弥补其流动性。
利好情况:
作为筹资的重要方式。在公司决定投资项目,对现金流、内含报酬率、资本成本和净现值等测算在接受范围内时,股东通过银行用股票质押来获得贷款,使得运营和投资资金转动正常,项目完成后带来丰厚利润,那就是很大的利好。
利空情况:
基本面分析有负面影响。股权质押并不能决定短时间内股票的走势,也有很多人觉得公司要贷款可能是因为公司偿债能力不健康,或者流动性受到限制,在短时间内股价可能下跌,那就变成了利空。
扩展资料: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质押
股东质押股权不是好事或坏事,需要根据情况分析。 因为股东质押股权是一种利空的消息。一般情况下,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可能是由于公司现金流短缺,急需现金周转,股东便向银行用股票质押的方式来获得贷款,再用这笔钱完成项目。
大股东质押股票通常讲就是将其手中的股票进行抵押,用来换取贷款或其他信用流动性。由此,总体而言这种行为是中性偏空的,质押的潜在用意就是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表示大股东或企业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来缓解。
扩展资料
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应收状况不佳之时,大股东偏向于选择这种方式融资。 如果到期还不上,这部分股份就卖给银行或是信托了。等于大股东变相间接减持变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质押
股东质押股权不是好事。
因为股东质押股权是一种利空的消息。一般情况下,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可能是由于公司现金流短缺,急需现金周转,股东便向银行用股票质押的方式来获得贷款,再用这笔钱完成项目。也有可能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股价会发生下跌,股东便向银行用股票质押的方式来获得贷款,进而继续增加负债。
扩展资料: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通过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能直接判断是利好还是利空,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所以还需要参考其他的方面。通常的情况来看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本身不是一件坏事,为股权质押,如果项目完成后带来的里润丰厚,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东质押股权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具体的情况来做出判断:
资产负债率:越高,说明通过股权质押很可能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合格。
市盈率:公司经营乐观程度的判断。
流动比率:资金周转当前是否健康,股权质押是否会弥补其流动性。
利好情况:
作为筹资的重要方式。在公司决定投资项目,对现金流、内含报酬率、资本成本和净现值等测算在接受范围内时,股东通过银行用股票质押来获得贷款,使得运营和投资资金转动正常,项目完成后带来丰厚利润,那就是很大的利好。
利空情况:
基本面分析有负面影响。股权质押并不能决定短时间内股票的走势,也有很多人觉得公司要贷款可能是因为公司偿债能力不健康,或者流动性受到限制,在短时间内股价可能下跌,那就变成了利空。
扩展资料: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