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2014-10-24 · 百度认证:高顿教育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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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无形资产投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应按双方同意接受的数额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还应有必要的文件作为处理依据。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投资额度按中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超过30%。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符合法定比例。但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
特征
无形资产在使用和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同于有形资产的特征:
①非实体性,一方面无形资产没有人们感官可感触的物质形态,只能从观念上感觉它。它或者表现为人们心目中的一种形象,或者以特许权形式表现为社会关系范畴;另一方面,它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有形损耗,报废时也无残值。
②垄断性。无形资产的垄断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无形资产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禁止非持有人无偿地取得;排斥他人的非法竞争。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有些无形资产的独占权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只要能确保密秘不泄露于外界,实际上也能独占,如专有技术,秘诀等;还有些无形资产不能与企业整体分离,除非整个企业产权转让,否则别人无法获得,如商业信誉。
③不确定性。一方面,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受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的影响很难准确确定;另一方面,由于有效期不稳定。
④共享性。是指无形资产有偿转让后,可以由几个主体同时共有,而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不可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中使用,例如,商标权受让企业可以使用,同时出让企业也可以使用。
⑤高效性。无形资产能给企业事业远远高于其成本的经济效益。企业无形资产越丰富,则其获利能力越强,反之,企业的无形资产短缺,则企业的获利能力就弱,市场竞争力也就越差。
无形资产主要由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构成,也包含了一些为保护提供运用条件的特种权利和必要的费用支出。知识产权,是指经济法规所赋予的,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发明创造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如专利权、版权等。专有技术是指企业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诀窍和技术秘密,如先进的设计工艺、图纸、技术说明书,重要的技术参数指标等,这类专有技术不受法律保护。
管理
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的方法与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方法相同。也需计算决策指标。但它比固定资产投资更复杂。因为:
1、无形资产投资有多种形式。
2、无形资产投资期及获得超额收益的时间很难准确预测。
3、无形资产所增加的超额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
无形资产的日常控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1、无形资产增加的管理
不管是购入的、自建的,还是其他单位投入的,都要办理合法手续,要按实际成本入账,或由评估机构评估计价。
2、无形资产摊销的管理
(1)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
①法律和合同都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孰短的原则确定。
②法律没规定,合同规定了,就按合同中规定年限确定。
③均未规定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有效期确定。
无形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
3、无形资产摊销额的计算:
年摊销额=原始价/有效使用年限
4、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
(1)要挖掘潜力,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率。
(2)要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如专利权,都必须技术由技术部门管理,专营权,场地使用权归生产销售部门管理。商标权由销售部门管理,以便明确责任,提高使用效果。
状况分析
无形资产投资是投资大、周期长、环节多、风险大的系统工程。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所代表的超额盈利能力将成为缔造企业竞争优势的源泉。
据统计,经合组织的一些先进企业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已达1∶2~1∶3。美国1995年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比例为50%~60%。一个企业拥有无形资产数量的多少、价值高低是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标志。在中国,不但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偏低,而且在无形资产的构成中,技术资产的比例尤其低。
账务分析
根据无形资产不同的取得方式,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用无形资产向外投资,比照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处理。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以上规定,以无形资产向外投资,不需缴纳营业税,但要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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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来对注册资本和比例进行限定,使一些无资金但有技术和无形资产的投资人无法创业,必须通过融资或寻找投资人来实现。改革后,有技术或无形资产就有了自己独立创业的可能,有技术的人就可以自己投入较少的资金来创业或将技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将会激发创业和就业活力,助推科技生产力的发展。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即对无形资产出资没有限制,只要保证货币出资额占30%以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