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禁忌之恋有哪些
1、私定终身
中国封建社会青年男女为爱情所驱使,摆脱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双方相爱,私自定下终身大事。在封建礼教束缚下的私定终身旧中国,被认为是违背礼教和大逆不道的。
2、乱伦
乱伦是指中华文化传统“天地君亲师”的亲属伦理或师徒伦理因为衍生的性关系而发生社会身分的紊乱。
乱伦可能发生在同性或异性的亲属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不同辈分的亲属之间。夫妻或未婚夫妻以外,非同辈份的既成亲属间若发生性关系就属于乱伦。
不管有没有血亲关系(公媳、儿子、庶母都算,叔嫂则因辈分同算通奸),而与师长的性行为在古代也是不能被接受的乱伦行为。
在古中国文化中,乱伦并不等于近亲性交,因为如子杀父,师徒结婚等在古中国文化中也是乱伦。
按周公之礼的角度来说和丈夫或妻子以外之人发生关系,皆视为乱伦。
3、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中国传统的婚姻禁忌。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先秦至两汉的伦理和法律都反对同姓通婚。
同姓不婚始于中国西周初期,是周人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 春秋时,人们对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畸型及不育已有进一步认识,但同姓婚配仍在贵族中时有发生。
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对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为婚干杖而离之。明、清时地域更大,人口众多,早成为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原先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
4、通奸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自唐以后,历代法律对通奸行为都从严处刑。
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唐律》卷二十六)。
从元律开始,刑律中增加了“杀死奸夫”一条,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可见在古代,这一方面的道德观念还是相当强的。以至于政府也明确立法,对通奸做出严厉的惩罚。
5、父母死亡三年守孝期间
守孝,旧俗尊亲去世后,在服满以前停止娱乐和交际,表示哀悼。儒家的实际守孝时间为27个月,因为母亲用母乳哺育孩子要27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定终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姓不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乱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守孝
1、乱伦之恋(叔嫂恋、公媳恋、兄妹恋等等);
2、私定终身之恋(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通奸之恋(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
4、寡妇不经族人同意改嫁而与别人恋爱的;
5、门不当户不对的;
6、男女分属有世仇的两个家庭;
7、父母死亡三年守孝期间;
8、家中有符合选秀条件的女孩,在未被淘汰之前也不许恋爱。
师徒恋算吗
师徒恋也算乱伦恋,因为古代认为: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所以小龙女和杨过才被江湖人士所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