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下属的区是什么级别的?
另外,书上说,我过存在三级和四级的行政区域划分
四级是省级,地级市,县级市,乡级,比如 江苏省 苏州市 昆山市 玉山镇
那存在三级的行政区域划分,能否给我举个例子?不明白
另外,我在网上看到这样的,想问下对不对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地级:地级市,自治州
县级:县,县级市,自治县
乡:乡,镇,民族乡
这样对不对,另外就是直辖市的区应该放在哪里,谢谢了。 展开
以上海为例:
(1)上海市为正省部级,下辖18个区,1个县即崇明县;
(2)18个区中的浦东新区为副省部级,其余区为正地厅级;
(3)崇明县前几年是副地厅级,现在升格正地厅级;
(4)上海无论区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是县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都是正县处级。
成立直辖市主要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省属时期的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
扩展资料
直辖市下辖区就是正厅局级。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四个直辖市是属于正省部级的,那下辖区就是属于正厅局级。但是,如果直辖市下辖区中有的区委书记同时担任直辖市的市委常委,那就是属于副省部级干部了。直辖市往往需要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
直辖市的制度源于中华民国政府于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称的特别市。1930年施行之《市组织法》将其改称为院辖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权力被大量削减,市长自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统一全国后,先在中华民国17年(1928年)颁布《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并将全市最高行政机关定名为“市政府”、最高民意机关定名为“市参议会”;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之特别市;日后再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直辖市
以上海为例:
(1)上海市为正省部级,下辖18个区,1个县即崇明县;
(2)18个区中的浦东新区为副省部级,其余区为正地厅级;
(3)崇明县前几年是副地厅级,现在升格正地厅级;
(4)上海无论区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是县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都是正县处级。
成立直辖市主要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省属时期的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
扩展资料
直辖市下辖区就是正厅局级。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四个直辖市是属于正省部级的,那下辖区就是属于正厅局级。但是,如果直辖市下辖区中有的区委书记同时担任直辖市的市委常委,那就是属于副省部级干部了。直辖市往往需要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
直辖市的制度源于中华民国政府于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称的特别市。1930年施行之《市组织法》将其改称为院辖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权力被大量削减,市长自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
国民政府完成北伐统一全国后,先在中华民国17年(1928年)颁布《市组织法》和《特别市组织法》,并将全市最高行政机关定名为“市政府”、最高民意机关定名为“市参议会”;于民国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之特别市;日后再改称直辖市)和省辖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直辖市
(1)上海市为正省部级,下辖18个区,1个县即崇明县
(2)18个区中的浦东新区为副省部级,其余区为正地厅级
(3)崇明县前几年是副地厅级,现在升格正地厅级
(4)上海无论区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是县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都是正县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