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限制君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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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52013
2016-02-05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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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主要是以君主制为主的封建专制制度,君主集诸多国家大权于一身,且其权力不受其它任何权力机构和社会组织的限制和约束,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君主一言而为天下法。但仍有很多贤能之士通过很多措施和理论来限制君权的专制。
孔孟坚持维护西周以来的贵族政体。其思想主要是承继西周以来的“礼”和“德”,强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一性,主张统治者采用怀柔的统治手法,“为国以礼”和“为政以德”。
齐国法家托名《管子》一书中有关限制君权的措施综括起来主要是:第一,君主虽然有权立法,但是不能随意立法,而应适应自然法则。根据“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法,人民鸟兽草木之性”来立法。第二,“令顺民心”,“与民分货”。就是要从民性好恶出发。所谓“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因为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第三,要量民力。“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
明清的秋审、朝审、热审制度受德刑时令说理论的影响。原本是为了神化封建法制,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司法专横,使不少无辜的百姓少受严酷刑罚。
董仲舒“君权天授”论的目的之一,是想把君主的统治权力限制在“德治”和“仁政”的范围内。这明显地是在借天的神秘权威来发挥先秦诸家主要是儒家的限制君权的思想主张。
朱熹的限制君主集权思想包含在其整个政治法律思想当中。“存天理,天人欲”是朱熹客观唯心主义哲学思想的核心之一。在朱熹看来,圣人、君主只不过是完成“存天理,灭人欲”这一使命的人间现实力量。圣人、君主在朱熹的眼里是完全同一的。
磕碰剐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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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权,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对全国的人民土地财富的控制、管理权。包括行政、军事、立法、司法、文教等大权。在当时社会,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无法被超越的权力。表现为皇帝个人的独断专权。
  众所周知,专制主义的皇权政治有一个不断完善和渐趋加强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唐宋为界,唐宋之前可称为皇帝相对独裁时期。唐宋以后可称之为皇帝绝对独裁时期。皇帝相对独裁时期的显著特点就是贵族政治占有突出的地位,形成与皇权相颉颃的力量。铁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未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与门阀大族兴起,皇权不够强大有关。例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玄学盛行,名教式微,皇权衰弱,高门世族掌握政权。在“王与马共天下”的政治格局下,王导几乎可以受九锡,与皇帝同坐龙椅,共受百宫朝拜。东魏丞相高澄发怒时,竟然对天子施以拳脚,并痛骂皇帝是“狗脚朕”。权臣如此跋扈,门阀世族如此强大,君臣关系几乎被颠倒。在此局面下,不少君主连自家性命都朝不保夕,又怎能掌控臣工的生杀之权。因此,铁券的颁赐,其免死功能或有或无,免死次数或多或少,毫无规章法则可循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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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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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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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君权思想的出现
  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与欧洲封建君主专制相比,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君权至上。在欧洲中世纪时,君主然也实行专制,但在,君权之上还有一个教权,君权不仅受制于教权,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被教权所推翻。中国专制时代的君主尽管大多数也有某些宗教信仰,但不存在独立于君权之外的教权,且宗教信仰仅仅是君主手中的玩物而已;二是一贯专制。欧洲在进入专制时代前,出现过古希腊雅典之类的民主政体,而且,欧洲的君主专利曾经历了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制、代议制三个发展阶段,其中一些城市(如威尼斯、佛罗伦萨)甚至还出现了封建共和制。而中国除了传说中的三代以前“君由民选”和“尧舜禅让”等佳话外,其君主专制政体一直延续到被辛亥革命所推翻;三是持续时间长。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历史,大约是一千年左右,实际上君主专制的时间仅几百年。而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即使不考虑“西周封建说”或“战国封建说”,就是从秦始皇建立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开始计算,也长达两千多年。
  中国封建专制的以上三个特征,在政治生活方面的具体表现是,君主集诸多国家大权于一身,且其权力不受其它任何权力机构和社会组织的限制和约束,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君主一言而为天下法。君主可以任意立法,也可以任意乱法、滥法、枉法甚至毁法。在人事制度上,君位限于在皇族内部世代相传,君主依靠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来行使权力。在这个机构里,负责处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大多数官僚往往出身于“布衣”,无门阀和身分可以凭借。他们所能仰仗的就是自己的才能和君主的信任。而这二者之间,君主的信任又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君主对他们的忠诚产生了怀疑,他们纵有通天的本领和惊人的业绩,转眼间也可由卿相降为布衣,甚至沦为阶下囚,作枉死鬼。在社会生活中,君主把整个国家视为自己的私有物,把全体臣民当作自己的奴仆。它强化国家机器,使官僚体系和机构日益臃肿,成为寄生于社会的赘瘤,残暴地压迫和剥削人民;它因循守旧,扼杀社会生机和活力,摧残个人的尊严和价值,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种种,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活中,臣民对于君主,有的只是绝对服从,而君权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谈不到有现代意义上的所谓“限制君权”的理论和制度。
  另一方面,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渊远流长,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深入发掘还可发现:就在封建专制制度确立,封建君主借助于神明或天的力量,君权如日中天时,先哲们就曾对这种权力提出了挑战。如先秦古籍中所谓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1]、儒家的“重民”、墨家的“尚同”观(平等兼爱、立君为民),以及由此而演变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与君主专制相悖的进步思想即是。就是从整体上看,主张“愚民”和“弱民”而对封建君主专制的建立起过推波助澜作用的道家和法家思想中,道家的“无君论”和法家的“法治”理论,也仍有不少与封建专制相抵牾的成份,且为后来儒家“重民”思想的发展提供了不少思想养料。正是在这些进步思想的基础上,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下,才产生和形成了其特有的“谏”的观念和“谏官”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限制君的思想和制度,虽然在某些历史阶段上也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实践,并且具有限制君权的进步作用,但是,在强大的封建君主专制下,其实际效果却极其有限。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古代限制君权的思想及其实践,仅仅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君主集权专制下的滥用刑罚、诛杀无辜和横征暴虐,减少了封建君主专制对人民的危害。同时,中国传统思想中包含的这些限制君权的思想成分,使中国君主专制时代的政治文化具有了丰富的内容,并在中国由传统政治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为接纳西方的政治法律学说准备了一定的条件。有鉴于此,笔者研究中国古代限制君权的思想,其出发点绝非为封建君权理论张目,也不是重弹近代以来很多思想家的“西学中源论”的旧调,更不是敝帚自珍,关起门来孤芳自赏,而是试图从史学理论研究的角度,去发掘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的进步思想因素,以为拓展我国古代法制和法律思想的科学研究领域而进行的一种尝试。
  二、君权理论形成的社会动因和思想基础
  对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之所以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社会原因,论者通常都认为是西周以后土地分封制和世袭制的破坏、贵族势力的衰落,而将它产生的思想基础归之于以商鞅的变法理论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笔者认为,就其原因而言,还不能不归因于春秋以来“布衣卿相”的出现和公元239年问世的《吕氏春秋》一书关于君权理论的现实诠释。因为它们为揭示当时那一复杂的历史现象也提供了有力的论证。下面试就此作简单分析。
  中国“封建天下”的政体特征
  中国封建贵族等级政体成熟于西周时期,它以分封制和等级制为基础,其基本特征是:“有分治之国,无统一之政,有共治之臣,无专制之君。”[2]
  在中国古代史上,自从夏禹传位其子,开“家天下”之先河后,王位的父子、兄弟相传即成为制度。商朝的王位基本沿袭夏制,但由一般的父子相传和兄终弟及相结合,逐步转变为父死子继制。周武王既定天下,分封诸侯以土地,建立诸侯国,中国的“封建天下”自此形成。封建政权的基础开始转变封建领主的土地世袭制。《国语·周语(中)》中的“先王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恭候伯子男。”以及《孟子·万章篇(下)》中的“天子地方千里,诸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不达天,附于诸侯,日附庸。”就是当时。历史的写照。土地的层层分封以及由此形成的土地所有制等级结构,使得这个政权既具亨地方分散性又具有等级从属关系。周王是封建领主的最高首领,是诸侯的共主,自称是天的“元孚”,即“天子”。天子和诸侯除了君臣关系外,还保持着以血缘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关系。因此,各级贵族不仅世代占有土地也世代垄断官职。当时周天子分封诸侯的本意是“以藩屏周”,但实际却使各诸侯坐大势强,导致头重脚轻,天子形同虚设。
  上述事实表明,周天子事实上只是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权的人格化。他对其所封的诸侯国,只是在形式上拥有一定的控制权;诸侯虽表面上奉他为共主,实际上却不受他的统治。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仅限于“王畿”之内(即以镐京和成周为中心的一些地区),并未在天下范围内施用治权。在分封制下,各级贵族特别是大夫以上的贵族在自己的封地内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审判权和各自的武装力量。天子要想惩治他们,必须兴师动众,兵戎相见。因此,西周的“封建天下”只是徒具形式的政治架构,所谓的君权在当时也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君权理论形成的基本原因
  君权理论形成的基本原因
  分封制和世袭制虽然导致了贵族与庶人的不平等,但是它不仅无君主专制可言,反而成了君主集权专制的障碍。在分封制和世袭制条件下,一个个诸侯国最后实际上都成了独立王国,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割据性,并引发了诸侯之间各种形式的武力兼并和掠夺,形成了诸侯、卿、大夫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种矛盾导致了春秋及其以后“礼坏乐崩”、“诸侯异政”的封建割据局面。在当时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原有贵族和一些经过战争兼并、掠夺逐步发展起来的新贵族,在其子弟不足以经世治国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出身“微贱”的人中选贤任能,发起各式各样的变法运动,以图自强并进行扩张。如齐用管仲、秦用商鞅、魏用李悝、楚用吴起就是著名史例。在各类变法运动中,这批“布衣卿相”的出现,虽是各级贵族适应扩张需要的结果,但却极大地冲击了西周以来的世袭制,使宗法等级制度逐渐瓦解,一些平民出身的人获得了入仕机会。与此同时由于“布衣卿相”的出现,贵族势力日渐衰落,这又为君主集权扫清了障碍,使君主得以大权独揽。当时的秦孝公正是顺应了这种潮流,励精图治,先立下吞并六国的目标,然后,由秦始皇承富强之余荫,完成了统一大业,开创了专制天下的局面。
  对于公元前221年秦建立的中央集权国家,公元前239年问世的《吕氏春秋》一书做了比较现实的理论诠释。该书第二十篇《恃君论》开篇就说:“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卫,肌肤不足以御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辟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而犹裁万物,制禽兽,服蛟龙,寒暑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具备,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利之出于群,君道之也。故君道立则利出于群,而人备可完矣。”
  事实上,早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提出了系统的君主集权专制的理论。如商鞅提出:“君尊而令行”,[3]“权者,君之所独制也。”[4]比商鞅稍晚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子反对孔孟所坚持的贵族政体,主张君主集权政体,其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的观点,为君主享有最高立法权、司法权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理论依据。齐国法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君权理论,其托名《管子》一书,即具有综合前期法家的法术势以及杂揉儒道的特色,在君权理论方面的建树比同时代的《商君书》更胜一筹。如《管子》一书提出,要君尊令行,君主就必须操柄处势。君主操处为何?“君主之所操者六:生之夺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主之所处者四:一日文,二日武,三日威,四日德”。[5]韩非是荀子的学生,他对荀子及其前期法家、齐国法家的君权理论做出了重大发展,以至后来的史家称商鞅和韩非的尊君理论压倒一切抑尊之说。韩非的君权理论的特点是,强调君主必须擅势和集权于一身。《韩非子》一书多处论及君主权势,其中“势重者,人主之渊也”[6]、“人主之所以尊者,权也”[7],就比较典型地体现了他的君权思想。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春秋战国以来出现的“布衣卿相”现象是封建君权得以确立的一个最直接的社会动因;而《吕氏春秋》一书是为秦国一统天下制定的一个治国纲领,其对君权理论的诠释,实际上是杂揉儒法诸家有利于君权确立的思想,把君权思想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了。
  三、限制君权思想的演变过程
  先秦诸子论君主的操行
  限制君权的思想因先秦儒家的发挥,特别是经过后人的改造和发展,虽演变很多而仍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中国古代从周公姬旦的“以德配天”、孟子的“民贵君轻”的主张到董仲舒的“天人相与”及其“灾异谴告”说;从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到黄宗羲等启蒙思想家的“天下为主君为客”,这些直到今天看来仍闪耀着进步光芒的思想越到后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和孟子,均主张用西周以降的礼治来维护宗法等级贵族政体。而贵族政体本身就较少君主集权专制。儒家另一代表人物荀子及其后来的齐国法家,虽然都主张君主集权政体,但仍把君主是否守法看作法律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即使是主张君主独制天下的法家的“法治”理论,也将君主视为守法的对象。
  孔孟坚持维护西周以来的贵族政体。其思想主要是承继西周以来的“礼”和“德”,强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一性,主张统治者采用怀柔的统治手法,“为国以礼”和“为政以德”。荀子主张君主集权的官僚政体,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以力兼人”的霸道,并对秦国的“以力服人”给予很高的评价,但他还是认为“以力服人”不如“以德兼人”的王道更占优势,因而,也得出了“以德兼人者王,以力兼人者弱”的结论。荀子在以“人治”思想对统治者德行的要求和主张统治者重视人心向背等方面曾有详细的阐述。如荀子指出:“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官不能,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不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析愿禁悍,而刑罚不过,百姓晓然皆知夫为善于家而取赏于朝也,为不善于幽而蒙刑于显也。”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引用古语“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告诫统治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8]
  法家代表人物慎到非常强调法律的作用,他没有把皇权至上奉为治理国家的法宝,而是把君主作为法所规范的对象。在肯定国君才有权立法和变法,各级官吏只能“以死守法”、一般老百姓只能“以力役法”的同时,慎子认为:“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人君任法而弗躬也,则事断于法”。[9]慎子主张君主坚持“事断于法”的原则,虽体现了“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思想,但其中也要求君主“任法”和“守法”。如“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10]齐国法家托名《管子》一书中有关限制君权的论述很多。综括起来主要是:第一,君主虽然有权立法,但是不能随意立法,而应适应自然法则。根据“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法,人民鸟兽草木之性”[11]来立法。第二,“令顺民心”,“与民分货”。就是要从民性好恶出发。所谓“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12]因为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第三,要量民力。即“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13]在此基础上《管子》指出,阻碍法令贯彻的祸害,莫过于执法行私,而能否杜绝行私的关键在于君主,即所谓“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14]为了防止任私,《管子》还提出,君主必须“置法自治,主仪自正。”[15]
  墨家思想在西汉以后,虽然很少得到封建正统思想家们的重视,但是,它的平等兼爱和立君为民的思想却是我们今天研究限制君权思想的不可忽视的一个内容。譬如墨子的“天下无大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以及“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16]和君主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君主、三公、诸侯、政长都是被选出来为众人服务、管理天下的……等等著名观点,为历代进步思想家批判君主专制所重视。另外,先秦道家的“无君论”经过后世道家人物阮籍、鲍敬言等反复推衍,发展和形成为一套叛君和废君的政治哲学;并在漫长的君主专制时代,成为许多进步思想家,揭露君主专制对民众的残暴专横,以及一般民众表达原始朴素的平等、民主要求的思想依据。
  除了儒墨道法四家外,战国时期的阴阳家用五德终始理论所阐明的王朝更替的历史循环论,以及用阴阳五行去附会德、刑等社会现象所形成的德行时令说,也曾被汉以后的历代统治者所利用。即所谓“汉法以冬月行重刑,遇春则赦若(或)赎。”[17]而后立春至秋分停“失”囚,春季行赦,遇灾异行赦,秋冬行刑等逐步成为定制。明清的秋审、朝审、热审制度也受这种理论的影响。德刑时令说之所以被推崇,原本是为了神化封建法制,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司法专横,使不少无辜的百姓少受严酷刑罚。
  董仲舒挟天威说以令天子
  先秦儒家发表了许多限制君权的言论,但因其目的在于维护没落阶级的利益,具有浓重的理想主义成份和极大的欺骗性;而且在社会条件发生剧烈变革的战国时期,无法回应墨家、法家的理论挑战,所以并没有明显地取得优势。及至西汉中期,经过董仲舒改造的儒学,不仅得到阴阳家神秘主义理论的支持,而且吸收了诸家主要是法家思想中的某些因素,才逐步上升为君主集权专制社会的统治思想。它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开始长期地指导历代专制君主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秦始皇专任刑罚,秦二世昏庸无能和赤裸裸地实行极端专制,导致了秦王朝仅存十多年就告覆灭。这个教训为后世的封建统治者所吸取。汉高祖刘邦取得政权后,以秦为鉴,采取了比较灵活宽松的措施对其专制进行了必要的粉饰,之后的继承者更采取了黄老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奉儒家思想为正统,一改秦王朝的统治手法,用政治力量来表彰六艺,尊奉孔圣,实行“内多欲而外施仁义”,为君主集权专制进行了掩人耳目的包装,使后来的专制统治者完全可以“居心如嬴政,行事如胡亥”,但其外在表现却还能“德比唐虞和道继周孔”。
  董仲舒是西汉的大儒,曾做过胶东、胶西相。他做官的地方就是荀子游学的齐国。他尊崇荀卿并深受其影响;但荀子的“天人相分”的唯物论和人性恶论以及对神权和君权的冒犯和抵毁并没为其所认同。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理论来源于西周盛行的“以德配天”说。孔孟曾对这种理论作了发展,董则将其理论化和系统化。他的“天人相与”理论,把天说成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把天尊为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所谓“天者,百神之君也,天者,群物之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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