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六)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水陆交通秩序。
(七)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和群体性治安防范工作。
(八)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九)负责下属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和乡镇派出所森林派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审批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各类重要安全警卫、禁毒、缉毒和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十一)加强武警、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安宣传工作,管理全市公安民警的警衔、奖惩、优抚和教育培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后勤保障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的监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民警的违纪案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