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峰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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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青峰利用其担任青岛市中院副院长(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兼任该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执行、涉案物品拍卖、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伙同其妻员小丽、情妇李涛(二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35.5万元、银行卡金额人民币11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其个人及其特定关系人购买房产3套,由他人为其个人免费装修住房一套(装修价值8万多元)、为其特定关系人免除应支付的拍卖佣金7.01万元。以上刘青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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