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印尼之间的税收优惠条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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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2007
行业观察员

2017-11-08 · 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
龙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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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印尼经商须注意以下税务风险:
控股平台的选择
自2014年1月1日起,印尼反滥用税收协定法规(“DGT-24”)开始生效,规定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外国收款方除须满足税务居民身份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当税收协定要求相关支付的外国收款方为该支付的受益所有人时,该外国收款方须满足六项条件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六项条件中的第五项为: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收入在外国收款方所在国为征税项目。
对于中国大陆企业来说,香港是对外投资的常用的控股公司所在地。由于香港不对源自海外的收入征税,因此来自印尼的收入(例如:股息)可能无法满足“在外国收款方所在国为征税项目”这一条件,从而可能无法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我们理解印尼税务局与香港税务局仍在商讨DGT-24对香港公司的适用性。因此,投资者应关注这一法规的发展,以确保香港公司来自印尼公司的被动收入得到正确的税务处理。印尼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涵了“财产收益”免税条款。
新加坡也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常用平台之一。在印尼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相关的股息条款可降低预提税税率,但是该税收协定并无“财产收益”免税条款。也就是说,若新加坡控股公司退出印尼市场/出售印尼公司股份,相应的资本所得将需在印尼缴纳所得税。
中国企业对印尼投资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投资/撤资策略和利润汇回方案,根据商业和税务两方面因素选择控股公司所在地。
税收优惠
某些特定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税率,如年营业收入总额小于48亿印尼卢比的企业纳税人(不包含常设机构)按照月营业收入总额的1%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为最终税款。
印尼对在特定地区进行的52类商业及其他77个工业部门的新设投资、或为扩大经营而进行的投资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
从事“前沿行业”的纳税人(若满足特定条件)可享受“税务假期”政策。“税务假期”政策为从事“前沿行业”,并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供5至10年不等的免税期及此后2年的税负减半期。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可自动享受税收优惠,而须获得BKPM的推荐,并向印尼税务局或财政部申请获批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事先做好税务筹划,能帮助企业在印尼投资经营时减轻成本负担,提升竞争力。
常设机构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印尼时,由于印尼本地雇员缺乏相关经验或技术,中国母公司可能会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印尼协助子公司或办事处的运营。中国母公司的员工到印尼境内进行活动前,应合理筹划员工在印尼的活动,设立内部指南(包括员工在印尼的工作范围和滞留时间),确保这些活动的程度可符合中国和印尼签订的税收协定下的常设机构豁免条件。如果规划不当而导致中国企业在印尼构成常设机构,则可能引起以下的税务后果:
如果相关业务活动由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常设机构运行,则任何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应在印尼以25%的税率纳税。
该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后利润还须以20%的税率(或税收协定税率,如印尼-香港双边税收协定中为5%)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
同时,常设机构须以等同于印尼税务居民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转让定价/税务稽查风险
印尼在税收征管方面较注重通过转让定价调整和税务稽查以确保本国的税收。近年来,印尼税务局陆续出台系列规定,就转让定价和税务稽查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这些细则的关键信息包括:
考虑价值链中各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缩短税务稽查中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限;
采用利润分割方法;
更严格的资本弱化审查;
进一步采用财务比率(盈利水平指标)。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以上细则的内容对其印尼投资的纳税申报进行回顾检查,并分析潜在的风险。同时,纳税人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就应将指引中强调的内容纳入考量,确保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涵盖指引提出的要点,以降低未来持续运营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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