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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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只有一方婚前财产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用婚前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于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以上就是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的分情况解析,如果没有听明白的,可以进一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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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04年,退休在家的王女士和丈夫准备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处房产,但因为年龄等问题,无法申请房屋贷款。因此,夫妇俩就以女儿王晓晓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也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此时,没有完成交付入住。2005年,王晓晓结婚前,王女士和丈夫商量,将该房产作为对女儿的婚房,赠予给女儿王晓晓。2006年,王晓晓和其丈夫刘某一起搬到了这个新家,开始了自己的生活,并于2006年底生下了他们的孩子刘佳,一家三口幸福美满。
两年后,王晓晓和刘某因为工作调动,需要搬到新家。经过商量,他们将该房产对外出租给刘某的亲戚,即自2008年7月1日起,房屋租期10年,每月租金1500元。
然而,王晓晓夫妻俩经常因为房租贷款以及生活琐事吵架,特别是因为房贷问题,该房子的产权证一直没有办好,夫妻双方为了房产证上的名字,越闹越凶,最后,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协议如下:儿子刘佳由刘某抚养,王晓晓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位于房山区的房子及房子的收益归儿子刘佳,在刘佳18岁前双方不得处置房产及其收益,房子收益暂时由女方保管,用于孩子的教育费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王晓晓的父母知道了这个离婚协议后,王女士和丈夫将自己的女儿和前女婿、外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王、刘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无效,要回上述位于房山区的房屋。同时,刘某也以孩子刘佳的名义,要求王晓晓将房子以及房子租金还给孩子,并支付其他抚养费用,而王晓晓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险,也给孩子出了学习培训经费,要求抚养费抵扣。面对房子以及孩子,各方都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
【案例分析】
王晓晓的父母以王晓晓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晓晓即为所购买房屋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虽然王晓晓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晓晓,因此王晓晓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该房产也是婚前王晓晓父母赠予的,属于王晓晓的个人财产,王晓晓有权处置自己的房产。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在本案中,该房产不适用房子的撤销赠与。
此外,在本案中,孩子的父亲刘某要求王晓晓归还房子,该房产作为夫妻两人对自己孩子的赠予,已经明确了房子的权属并且经过了过户公证,孩子拥有了所有权,与王晓晓已经不存在权属关系。房子租给了刘某的亲戚, 存在租赁法律关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向租赁合同的一方要求返还房子,并收取租金费用。
本案中,王晓晓已经与刘某签订了抚养费的支付协议,在此期间,王晓晓给自己孩子办理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是一种对孩子的照顾,也是一种自愿行为,特别是作为未成年人的刘佳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双方也没有达成转移缴费义务的合意,因此保险费不能从王晓晓保管的租金中进行抵扣。至于王晓晓为刘佳缴纳的学习培训费,王晓晓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作为对孩子学习的教育支出,更没有理由从王晓晓保管的租金收益中扣除。
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为: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在本案中,刘某应当另案起诉抚养费的变更,而且也要考虑到实际的变更条件。
【京创律师提醒】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出了全额的购房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给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004年,退休在家的王女士和丈夫准备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处房产,但因为年龄等问题,无法申请房屋贷款。因此,夫妇俩就以女儿王晓晓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也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此时,没有完成交付入住。2005年,王晓晓结婚前,王女士和丈夫商量,将该房产作为对女儿的婚房,赠予给女儿王晓晓。2006年,王晓晓和其丈夫刘某一起搬到了这个新家,开始了自己的生活,并于2006年底生下了他们的孩子刘佳,一家三口幸福美满。
两年后,王晓晓和刘某因为工作调动,需要搬到新家。经过商量,他们将该房产对外出租给刘某的亲戚,即自2008年7月1日起,房屋租期10年,每月租金1500元。
然而,王晓晓夫妻俩经常因为房租贷款以及生活琐事吵架,特别是因为房贷问题,该房子的产权证一直没有办好,夫妻双方为了房产证上的名字,越闹越凶,最后,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协议如下:儿子刘佳由刘某抚养,王晓晓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位于房山区的房子及房子的收益归儿子刘佳,在刘佳18岁前双方不得处置房产及其收益,房子收益暂时由女方保管,用于孩子的教育费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王晓晓的父母知道了这个离婚协议后,王女士和丈夫将自己的女儿和前女婿、外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王、刘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无效,要回上述位于房山区的房屋。同时,刘某也以孩子刘佳的名义,要求王晓晓将房子以及房子租金还给孩子,并支付其他抚养费用,而王晓晓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险,也给孩子出了学习培训经费,要求抚养费抵扣。面对房子以及孩子,各方都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
【案例分析】
王晓晓的父母以王晓晓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晓晓即为所购买房屋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虽然王晓晓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晓晓,因此王晓晓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该房产也是婚前王晓晓父母赠予的,属于王晓晓的个人财产,王晓晓有权处置自己的房产。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在本案中,该房产不适用房子的撤销赠与。
此外,在本案中,孩子的父亲刘某要求王晓晓归还房子,该房产作为夫妻两人对自己孩子的赠予,已经明确了房子的权属并且经过了过户公证,孩子拥有了所有权,与王晓晓已经不存在权属关系。房子租给了刘某的亲戚, 存在租赁法律关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向租赁合同的一方要求返还房子,并收取租金费用。
本案中,王晓晓已经与刘某签订了抚养费的支付协议,在此期间,王晓晓给自己孩子办理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是一种对孩子的照顾,也是一种自愿行为,特别是作为未成年人的刘佳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且双方也没有达成转移缴费义务的合意,因此保险费不能从王晓晓保管的租金中进行抵扣。至于王晓晓为刘佳缴纳的学习培训费,王晓晓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作为对孩子学习的教育支出,更没有理由从王晓晓保管的租金收益中扣除。
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为: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在本案中,刘某应当另案起诉抚养费的变更,而且也要考虑到实际的变更条件。
【京创律师提醒】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出了全额的购房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给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追问
怎么联系京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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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清贷款就可以了,房产就算是个人财产,不应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你要是只想避免房产纠纷,可以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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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bang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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