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视频时加入背景音乐算是侵权吗?
我是个UP主,做的视频主要是发到B站和西瓜上,是靠播放量获取收益的,这算是商业化应用吗?属于营利吗?视频里我加了歌曲,同时写了歌曲名字和视频作者,这属于侵权吗?...
我是个UP主,做的视频主要是发到B站和西瓜上,是靠播放量获取收益的,这算是商业化应用吗?属于营利吗?视频里我加了歌曲,同时写了歌曲名字和视频作者,这属于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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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侵权吗
1、背景音乐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也就是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随意添加背景音乐是一种侵犯著作权利的行为。
2、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侵权的法律依据
(1)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进行传播。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但如果该视频是一个免费的视频,比如一段舞蹈,仅为展示个人才艺,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盈利的行为,那么这个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就不是侵权行为。
二、哪些背景音乐不会侵权
1、背景音乐具有著作权,也就是版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而很多时候我们观看的短视频作品,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侵犯了音乐版权的。
实际上,不仅是在网络短视频、影视剧中存在侵权,有的商家如饭店等播放的背景音乐,很多也是侵权行为。
2、如何才能避免背景音乐侵权,可以有几种方式:
(1)原创背景音乐。这一点很好理解,你自己创作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人是你自己,使用这样的背景音乐当然不会构成侵权。
(2)获得允许使用的背景音与。这一点很难,严格意义上来说,要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就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3)不向公众收取费用的背景音乐。如果在视频中配上背景音乐,该视频并不是用于盈利的目的,比如免费的一些教程,这种情况下,使用背景音乐可以不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1、背景音乐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也就是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随意添加背景音乐是一种侵犯著作权利的行为。
2、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侵权的法律依据
(1)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进行传播。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但如果该视频是一个免费的视频,比如一段舞蹈,仅为展示个人才艺,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盈利的行为,那么这个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就不是侵权行为。
二、哪些背景音乐不会侵权
1、背景音乐具有著作权,也就是版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而很多时候我们观看的短视频作品,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侵犯了音乐版权的。
实际上,不仅是在网络短视频、影视剧中存在侵权,有的商家如饭店等播放的背景音乐,很多也是侵权行为。
2、如何才能避免背景音乐侵权,可以有几种方式:
(1)原创背景音乐。这一点很好理解,你自己创作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人是你自己,使用这样的背景音乐当然不会构成侵权。
(2)获得允许使用的背景音与。这一点很难,严格意义上来说,要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就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3)不向公众收取费用的背景音乐。如果在视频中配上背景音乐,该视频并不是用于盈利的目的,比如免费的一些教程,这种情况下,使用背景音乐可以不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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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侵权吗
1、背景音乐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也就是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随意添加背景音乐是一种侵犯著作权利的行为。
2、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侵权的法律依据
(1)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进行传播。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但如果该视频是一个免费的视频,比如一段舞蹈,仅为展示个人才艺,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盈利的行为,那么这个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就不是侵权行为。
二、哪些背景音乐不会侵权
1、很多时候我们观看的短视频作品,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侵犯了音乐版权的。
实际上,不仅是在网络短视频、影视剧中存在侵权,有的商家如饭店等播放的背景音乐,很多也是侵权行为。
2、如何才能避免背景音乐侵权,可以有几种方式:
(1)原创背景音乐。这一点很好理解,你自己创作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人是你自己,使用这样的背景音乐当然不会构成侵权。
(2)获得允许使用的背景音乐。这一点很难,严格意义上来说,要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就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3)不向公众收取费用的背景音乐。如果在视频中配上背景音乐,该视频并不是用于盈利的目的,比如免费的一些教程,这种情况下,使用背景音乐可以不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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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音乐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也就是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随意添加背景音乐是一种侵犯著作权利的行为。
2、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侵权的法律依据
(1)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进行传播。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但如果该视频是一个免费的视频,比如一段舞蹈,仅为展示个人才艺,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盈利的行为,那么这个视频中使用背景音乐就不是侵权行为。
二、哪些背景音乐不会侵权
1、很多时候我们观看的短视频作品,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侵犯了音乐版权的。
实际上,不仅是在网络短视频、影视剧中存在侵权,有的商家如饭店等播放的背景音乐,很多也是侵权行为。
2、如何才能避免背景音乐侵权,可以有几种方式:
(1)原创背景音乐。这一点很好理解,你自己创作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人是你自己,使用这样的背景音乐当然不会构成侵权。
(2)获得允许使用的背景音乐。这一点很难,严格意义上来说,要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就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3)不向公众收取费用的背景音乐。如果在视频中配上背景音乐,该视频并不是用于盈利的目的,比如免费的一些教程,这种情况下,使用背景音乐可以不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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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但是最好还是在视频上加上关于自己对视频的见解是最好的,只是发视频加音乐的话,容易违规,毕竟影视剧只有那么多,又有很多人剪辑,相似的视频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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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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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papitube推广机构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的配乐侵权,某文化公司将春雨听雷公司及自由自在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5万余元。
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春雨听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北京头条客户端
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视频博主papi酱(姜逸磊)为自由自在公司股东,持股30%,而春雨听雷公司则为自由自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未经许可使用配乐属侵权
原告音未公司诉称,2019年1月8日,其发现papitube未经许可使用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 音未公司认为,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侵害了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能。据此,音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7万余元。
papitube:对方无法证明拥有著作权
春雨听雷公司辩称,涉案音乐权利人为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音未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的相关权利。此外,春雨听雷公司认为,音未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Lullatone组合及其音乐作品不具有知名度,且涉案音乐发布于2011年,商业价值极低,侵权行为可能获得的利润远低于其主张的金额。音未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已超出合理范围。
自由自在公司答辩称,其并不掌握上传视频的相关账号和密码,并非papitube经营者,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庭审中首次使用屏幕共享验证可信时间戳
在7月23日的庭审中,音未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屏幕共享功能,向法庭展示了涉案视频的录屏文件和截图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验证情况。经上传验证,系统提示“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春雨听雷公司也以此方式成功验证了涉案音乐作品在QQ音乐和虾米音乐的详情页截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伊然介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审理模式下,使用屏幕共享功能,法官和当事人可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在线现场勘验,降低了举证难度和证据勘验成本。
法院:春雨听雷公司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此案中,法院对于“Lullatone组合”为涉案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确认。
此案中的视频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此类证据具有独特的展现形式,无论证据形成的地点,在播放过程中均具有很高的还原再现属性,结合客观情况,法院认为视频足以体现Shawn James Seymour为作曲者和表演者。基于Shawn James Seymour为表演者的身份,其当然知晓录音制作者的身份。结合Shawn James Seymour为Lullatone公司CEO及其展示了音序器中的音轨文件的事实,法院确认Lullatone公司为录音制作者。
依照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法院认定音未公司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春雨听雷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故认定其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
法院认为,春雨听雷公司为“@papitube.com”企业邮箱的实际使用人。音未公司仅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papitube.com”的主办单位为自由自在公司,便主张其为“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认为,音未公司在2019年3月赴日本的公证认证及差旅食宿费用并非获得授权的支出,应属于为了获得证据补强而进行的维权支出,该项支出并不合理,法院对该项支出,不予支持。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其他取证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法院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3000元。
2019年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春雨听雷公司赔偿音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驳回音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京头条(记者 赵加琪)
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春雨听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北京头条客户端
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视频博主papi酱(姜逸磊)为自由自在公司股东,持股30%,而春雨听雷公司则为自由自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未经许可使用配乐属侵权
原告音未公司诉称,2019年1月8日,其发现papitube未经许可使用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 音未公司认为,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侵害了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能。据此,音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7万余元。
papitube:对方无法证明拥有著作权
春雨听雷公司辩称,涉案音乐权利人为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音未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的相关权利。此外,春雨听雷公司认为,音未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Lullatone组合及其音乐作品不具有知名度,且涉案音乐发布于2011年,商业价值极低,侵权行为可能获得的利润远低于其主张的金额。音未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已超出合理范围。
自由自在公司答辩称,其并不掌握上传视频的相关账号和密码,并非papitube经营者,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庭审中首次使用屏幕共享验证可信时间戳
在7月23日的庭审中,音未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屏幕共享功能,向法庭展示了涉案视频的录屏文件和截图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验证情况。经上传验证,系统提示“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春雨听雷公司也以此方式成功验证了涉案音乐作品在QQ音乐和虾米音乐的详情页截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伊然介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审理模式下,使用屏幕共享功能,法官和当事人可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在线现场勘验,降低了举证难度和证据勘验成本。
法院:春雨听雷公司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此案中,法院对于“Lullatone组合”为涉案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确认。
此案中的视频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此类证据具有独特的展现形式,无论证据形成的地点,在播放过程中均具有很高的还原再现属性,结合客观情况,法院认为视频足以体现Shawn James Seymour为作曲者和表演者。基于Shawn James Seymour为表演者的身份,其当然知晓录音制作者的身份。结合Shawn James Seymour为Lullatone公司CEO及其展示了音序器中的音轨文件的事实,法院确认Lullatone公司为录音制作者。
依照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法院认定音未公司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春雨听雷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故认定其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
法院认为,春雨听雷公司为“@papitube.com”企业邮箱的实际使用人。音未公司仅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papitube.com”的主办单位为自由自在公司,便主张其为“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认为,音未公司在2019年3月赴日本的公证认证及差旅食宿费用并非获得授权的支出,应属于为了获得证据补强而进行的维权支出,该项支出并不合理,法院对该项支出,不予支持。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其他取证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法院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3000元。
2019年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春雨听雷公司赔偿音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驳回音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京头条(记者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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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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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papitube推广机构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的配乐侵权,某文化公司将春雨听雷公司及自由自在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5万余元。
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春雨听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北京头条客户端
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视频博主papi酱(姜逸磊)为自由自在公司股东,持股30%,而春雨听雷公司则为自由自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未经许可使用配乐属侵权
原告音未公司诉称,2019年1月8日,其发现papitube未经许可使用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 音未公司认为,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侵害了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能。据此,音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7万余元。
papitube:对方无法证明拥有著作权
春雨听雷公司辩称,涉案音乐权利人为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音未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的相关权利。此外,春雨听雷公司认为,音未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Lullatone组合及其音乐作品不具有知名度,且涉案音乐发布于2011年,商业价值极低,侵权行为可能获得的利润远低于其主张的金额。音未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已超出合理范围。
自由自在公司答辩称,其并不掌握上传视频的相关账号和密码,并非papitube经营者,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庭审中首次使用屏幕共享验证可信时间戳
在7月23日的庭审中,音未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屏幕共享功能,向法庭展示了涉案视频的录屏文件和截图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验证情况。经上传验证,系统提示“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春雨听雷公司也以此方式成功验证了涉案音乐作品在QQ音乐和虾米音乐的详情页截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伊然介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审理模式下,使用屏幕共享功能,法官和当事人可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在线现场勘验,降低了举证难度和证据勘验成本。
法院:春雨听雷公司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此案中,法院对于“Lullatone组合”为涉案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确认。
此案中的视频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此类证据具有独特的展现形式,无论证据形成的地点,在播放过程中均具有很高的还原再现属性,结合客观情况,法院认为视频足以体现Shawn James Seymour为作曲者和表演者。基于Shawn James Seymour为表演者的身份,其当然知晓录音制作者的身份。结合Shawn James Seymour为Lullatone公司CEO及其展示了音序器中的音轨文件的事实,法院确认Lullatone公司为录音制作者。
依照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法院认定音未公司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春雨听雷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故认定其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
法院认为,春雨听雷公司为“@papitube.com”企业邮箱的实际使用人。音未公司仅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papitube.com”的主办单位为自由自在公司,便主张其为“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认为,音未公司在2019年3月赴日本的公证认证及差旅食宿费用并非获得授权的支出,应属于为了获得证据补强而进行的维权支出,该项支出并不合理,法院对该项支出,不予支持。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其他取证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法院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3000元。
2019年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春雨听雷公司赔偿音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驳回音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京头条(记者 赵加琪)
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春雨听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北京头条客户端
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视频博主papi酱(姜逸磊)为自由自在公司股东,持股30%,而春雨听雷公司则为自由自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未经许可使用配乐属侵权
原告音未公司诉称,2019年1月8日,其发现papitube未经许可使用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 音未公司认为,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侵害了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能。据此,音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7万余元。
papitube:对方无法证明拥有著作权
春雨听雷公司辩称,涉案音乐权利人为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音未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的相关权利。此外,春雨听雷公司认为,音未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Lullatone组合及其音乐作品不具有知名度,且涉案音乐发布于2011年,商业价值极低,侵权行为可能获得的利润远低于其主张的金额。音未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已超出合理范围。
自由自在公司答辩称,其并不掌握上传视频的相关账号和密码,并非papitube经营者,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庭审中首次使用屏幕共享验证可信时间戳
在7月23日的庭审中,音未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屏幕共享功能,向法庭展示了涉案视频的录屏文件和截图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验证情况。经上传验证,系统提示“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春雨听雷公司也以此方式成功验证了涉案音乐作品在QQ音乐和虾米音乐的详情页截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伊然介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审理模式下,使用屏幕共享功能,法官和当事人可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在线现场勘验,降低了举证难度和证据勘验成本。
法院:春雨听雷公司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此案中,法院对于“Lullatone组合”为涉案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确认。
此案中的视频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此类证据具有独特的展现形式,无论证据形成的地点,在播放过程中均具有很高的还原再现属性,结合客观情况,法院认为视频足以体现Shawn James Seymour为作曲者和表演者。基于Shawn James Seymour为表演者的身份,其当然知晓录音制作者的身份。结合Shawn James Seymour为Lullatone公司CEO及其展示了音序器中的音轨文件的事实,法院确认Lullatone公司为录音制作者。
依照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法院认定音未公司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春雨听雷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故认定其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
法院认为,春雨听雷公司为“@papitube.com”企业邮箱的实际使用人。音未公司仅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papitube.com”的主办单位为自由自在公司,便主张其为“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认为,音未公司在2019年3月赴日本的公证认证及差旅食宿费用并非获得授权的支出,应属于为了获得证据补强而进行的维权支出,该项支出并不合理,法院对该项支出,不予支持。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其他取证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法院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3000元。
2019年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春雨听雷公司赔偿音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驳回音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京头条(记者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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