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
2020-01-14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地质资料管理分两级。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地质资料保管利用】是指针对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服务利用所开展的工作。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地质资料信息系统】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旨在实现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的信息系统。《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地质资料汇交人】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履行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的相对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是指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签发的证明地质资料汇交人已依法汇交了地质资料的凭证。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
【地质资料馆】是指负责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附件中规定的需要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范围。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必须按照法规要求统一汇交地质资料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地质资料汇交人需要向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除此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
【地质资料限期汇交】是指地质资料汇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汇交地质资料的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①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②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③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交;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延期】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申请批准可以延长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期限的制度。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地质资料整理保管制度】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立的对由地质资料汇交人依法已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的制度。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保护期制度】是指为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权益而实行的对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仍予以保护,不提供公开使用的制度。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依法汇交的地质资料,在探矿权和采矿权有效期内,实行保护。其他地质资料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地质资料公开制度】是指在保护期满后依法将地质资料公开提供全社会使用的制度。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其他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使用】是指在地质资料的保护期内依法按规定的条件使用地质资料的制度。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